河北省专项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安监局印发通知,决定在河北省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从4月25日持续到12月31日。
整治行动将彻底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
整治工作将重点检查6类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以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涉及“三超一改”的;违规生产超标、非标产品的;无产品流向登记的。
5月底前,有关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排查企业股东(股份)组成情况、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工(库)房使用管理情况、闲置工(库)房清理情况,建立排查情况档案,做到一企一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承诺。
安全整治阶段。在全面排查完成后,有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分别明确1名责任人员包厂监管,每月至少对生产企业摸排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重点检查工(库)房是否存在“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及改变工房用途”等行为,药物和机械设备使用情况,闲置工库房清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值班制度及落实情况。与批发企业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从业人员组成情况、劳动合同、职工培训档案记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证、职工进出厂登记记录等,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在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市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责令其重新排查。省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河北省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三超一改”的、违规生产超标非标产品的、没有产品流向登记的,依法从重处罚。除对企业给予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参与分包、转包、承租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也分别给予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对企业分包转包行为长期存在或者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整治行动将彻底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
整治工作将重点检查6类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以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涉及“三超一改”的;违规生产超标、非标产品的;无产品流向登记的。
5月底前,有关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排查企业股东(股份)组成情况、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工(库)房使用管理情况、闲置工(库)房清理情况,建立排查情况档案,做到一企一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承诺。
安全整治阶段。在全面排查完成后,有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分别明确1名责任人员包厂监管,每月至少对生产企业摸排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重点检查工(库)房是否存在“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及改变工房用途”等行为,药物和机械设备使用情况,闲置工库房清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值班制度及落实情况。与批发企业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从业人员组成情况、劳动合同、职工培训档案记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证、职工进出厂登记记录等,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在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市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责令其重新排查。省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河北省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三超一改”的、违规生产超标非标产品的、没有产品流向登记的,依法从重处罚。除对企业给予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参与分包、转包、承租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也分别给予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对企业分包转包行为长期存在或者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