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被公安机关罚25000元
云南网讯(记者 詹晶晶)近日,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进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活动,经过民警跟踪追查,在嵩明县彩云路华都酒店对面仓库,当场查获运输烟花炮竹的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为李某某,男,37岁,湖南省邵阳人,从车内查获烟花爆竹141件,随后,民警又在李某某仓库内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14件。
此次行动,共收缴烟花爆竹255件,涉案价值18000余元。经询问,李某某对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证,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益熏心,铤而走险,驾驶小货车从昆明运输烟花爆竹到嵩明进行销售,本想着利用两地差价从中稳赚一笔,没想到却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涉案人员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5000元,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255件,并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行动,共收缴烟花爆竹255件,涉案价值18000余元。经询问,李某某对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证,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益熏心,铤而走险,驾驶小货车从昆明运输烟花爆竹到嵩明进行销售,本想着利用两地差价从中稳赚一笔,没想到却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涉案人员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5000元,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255件,并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