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告赢省政府,别只是一场烟花表演
文 | 杨三喜
烟花产业是去是留,对地方政府而言的确是一个两难选择。去年,湖南一家鞭炮厂爆炸后,我曾在团结湖参考(微信ID:Talkpark)写过一篇文章《血色烟花里的民生之艰》,反对让烟花产业退出市场,理由是血色烟花的背后是民生之艰难。没想到,让烟花爆竹行业整体退出市场的做法真的在安徽上演了。
2013年年底,安徽省安监局等多部门出台《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的意见》,随后安徽省政府转发此文,部署落实在2014年底前关停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而此前,安徽省还在鼓励烟花产业做大做强,一夜之间,政策急变,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省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补偿80万元,但这低微的补偿不过是杯水车薪。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是否有权让一个产业退出市场?围绕这一问题,安徽24家烟花企业抱团将安徽省政府告上了法庭。在经过一系列的折冲之后,近日,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行为违法,并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安徽省政府败诉,这个结果几乎让所有的观察者瞠目结舌。从法理上看,这个判决当然是正确的。但从国情而言,中级法院竟然敢判自己的“上级”政府败诉,实在超出了人们的预料。这样的事情,只可能出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如果没有“依法治国”这把尚方宝剑,借合肥中院四个胆,只怕他们也不敢这么判。
但从实体正义角度来看,合肥中院的判决还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既然判决安徽省政府的45号文违法,按理应予依法撤销。但合肥中院以“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不予撤销,这也就意味着“通知”继续有效。本案原告方代理律师涂四益认为,虽然强拆了一些工厂,但很多还可以恢复,而判决却堵塞了企业的生路。判决要求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是由谁来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并没有明确,这样一来,花炮企业在关停中蒙受的巨大损失也没有了着落。原告虽然胜诉,受到侵犯的权益却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民告官历来就难。《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初,曾被寄予厚望,被视为“孕育法治社会的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但二十多年来行政诉讼的状况并不乐观。民告官的种种难局,在安徽花炮企业?省政府一案中有着典型的体现。企业本来提起行政复议,但遭到断然拒绝。向省高院起诉,又被拒绝受理。告到合肥中院之后,经历了漫长等待,在四中全会之后才得到明确答复。最终虽然“胜诉”了,但究竟能得到什么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
但不管怎么说,合肥中院判决花炮企业胜诉,还是给政府提了个醒。安徽省政府部署全省花炮企业退出市场,动机可能是好的。但这样的行政安排是否具有政策连续性,是否具有合法性,却是个很大的疑问。省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80万元补偿,把剩下的担子全部扔给下级政府,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答案也是显而易见。输理在先,败诉在后,接下来安徽方面要怎么“补救”,无疑是个很大的考验。
最让人担心的是,合肥中院的司法判决在强势的省政府面前会变成司法白条。倘若真的如此,则不仅花炮企业的损失无从着落,“依法治国”也会成为一场游戏一场梦。